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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列管專案工作計畫獎懲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107)北市財人字第1076004965號 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財政類
/
人事考核獎懲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2月21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91)北市稽人乙字第09160856200 號函訂頒,並自溯自91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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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11月4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92)北市財人字第09232808300號 函修正發布第3點及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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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96)北市財人字第09631209600號 函修正發布第5點及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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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99)北市財人字第 09931728500號 函修正發布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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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107)北市財人字第1076004965號 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下載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