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現行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就市有基地承租戶因受災影響而營運生
活困難者,已明定由管理機關辦理災害期間租金減收事宜,另審計部臺北
市審計處一0八年一月十五日函表示,租金減免涉及通案性原則,允應檢
討是類案件租金契約約定及主管相關規定之妥適性,並研謀改善,俾利本
府所屬機關學校一致遵循,爰予修正增訂,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一點、第五點及第六點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非公用土地上之私有建物因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災害
致不堪使用,得申請免予計收租金之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十點)
三、第十點以下配合修正點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