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8)府財開字第10830053421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8年8月13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財政類 / 財產管理目

立法總說明

為促進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加速重建,「都市危險及
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業經總統於一百零六年
五月十日公布施行。凡符合危老條例第三條規定之合法建築物,新建建築
物之起造人擬具重建計畫,經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
所有權人之同意,即得依危老條例第五條規定,於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臺北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並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
物加速重建辦法(以下簡稱重建辦法)據以執行。
公有不動產參與危老重建,形同與重建計畫範圍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
所有權人協議合建,惟危老條例與重建辦法內皆未就重建範圍內土地及合
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間私權關係運作予以規範。因涉及市有財產,為使本府
各財產管理機關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危險及老舊
建築物加速重建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處理原則)。
本處理原則全文計十二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處理原則之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明定本處理原則適用範圍。(第二點)
三、明定市有不動產倘無合理利用計畫,或市有土地面積未達危老基地內
    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五十,應於不編列預算前提下參與危老重建。(第
    三點)
四、明定本處理原則所稱申請人資格。(第四點)
五、明定申請人應附文件及審查程序。(第五點)
六、明定危老基地內市有不動產參與重建,於本府有公務用途規劃情況下
    所應循作業流程,無公用需求之市有不動產則應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
    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財管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
    交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接管。(第六點)
七、明定危老基地內市有不動產估價原則。(第七點)
八、明定市有不動產參與危老重建之分配原則。(第八點)
九、明定參與危老重建之市有不動產,如有被占用情形,原管理機關仍應
    依市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積極清理,以免影響重建時程。(第九點)
十、明定本府所屬各特種基金經管之市有不動產參與危老重建,各該管理
    機關得自行辦理。非屬基金價購及受贈取得之收益,除歸墊基金支付
    必要費用外,應依財管自治條例規定,全數解繳市庫。(第十點)
十一、明定管理機關受理參與危老申請案時,於申請人之條件及檢附文件
      經審核符合本處理原則相關規定後,管理機關應同時辦理土地法第
      二十五條處分程序及市有不動產重建前價值及重建後分配比例審議
      作業。且為免久懸未決影響重建進度,明定如本府與申請人於本府
      奉准重建前價值及重建後分配比例之日後六個月內仍無法達成協議
      ,則視為不同意。(第十一點)
十二、明定本處理原則相關申請書表格式,由財政局定之。(第十二點)

法規異動

訂定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