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薪津及年終工作獎金發放日處理原則(以下簡
稱本處理原則),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實施,其後於九十七年
十月二十日及九十八年六月四日,歷經二次修正發布在案。
依現行規定,本府員工薪津發放日如逢假日,除元月份薪津配合新年度預
算於假日後第一個上班日發給外,其餘月份則於假日前一上班日發給。為
齊一現職人員薪津與退休公務人員退休金發給日期,爰修正本處理原則,
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經費發給適用範圍更臻周延,修正本處理原則名稱為「臺北市政府
所屬各機關學校薪津及獎金發放日處理原則」。(修正名稱)
二、修正員工薪津發給日訂為每月一日定期發給,並刪除原發給日如逢假
日提前發給規定,另依實務增列「代扣款」之延後發給處理規範,並
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一點)
三、刪除年終工作獎金及年終慰問金之原發給日如逢假日提前發給規定。
(修正規定第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