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法綜字第 10534660300號令修 正發布第4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工程管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新增管線事業機關(構)使用共同管道之使用費計算方式如下:年使用費
(元╱年.公尺)=年總營運成本(元)÷總長度(公尺)×使用空間(
使用截面積比率)。
前項年總營運成本為下列各款費用之總和和:
一、建造費:指共同管道總工程經費(含規劃設計費及其他費用等),依
    管道結構耐用年限五十年計算,並以平均折舊法計算建造費。
二、管理維護費:指維持共同管道營運管理費用,以申請基年之前三年所
    需費用之平均值計算,若管道新建完成無前三年費用資料時,由主管
    機關依實際情形概估所需費用。
三、業務費:指辦理共同管道業務費用,其計算方式同前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