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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受理分期繳納違反市區道路條例、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及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罰鍰案件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工道字第1123002943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4點,自112年3月1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受理申請分期繳納 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處理原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道路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98)府工新字第09866526800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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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110年4月22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工新字第1103032321號令修正 發布第5點及第3點附件,並自110年5月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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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工道字第1123002943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4點,自112年3月1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受理申請分期繳納 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處理原則)
附件下載
附件-臺北市政府受理分期繳納違反市區道路條例、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及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罰鍰案件申請書
法規異動
修正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