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作業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臺北市政府(109)府工衛字第10930515542號令修正 發布第7點,並自110年1月1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下水道管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七、承裝商申辦第五點或第六點作業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影本各一份:
    (一)承裝商應檢附以下文件:
          1.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自來水管承裝商或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
            影本。
          3.自來水管承裝商或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承辦工程手冊
            (代表人或負責人照片及印鑑影本)。
          4.受聘僱技工經技能檢定相關文件或領有技工考驗合格證(明
            )書影本。
          5.受聘僱技工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證書影本。
          6.自來水管承裝商或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技工工作證影
            本(正反面)。
          7.受聘僱勞工保險卡或專任書面切結或證明文件影本。
    (二)承裝商如為自來水管承裝商除應檢附前款資料外,並應檢附當
          年度之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前項所檢附之文件影本應切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
    任」並加蓋承商公司行號及負責人印鑑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