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水肥投入站投肥作業使用規範(
以下簡稱本規範)自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訂定發布實施後,嗣於九十五
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在案。
二、本次修正主要係考量近期水肥水質檢測初檢不合格率過高,為管制水
肥水質及配合本府環保局稽查作業,除變更水肥投入站開放時間,並
開放受理投肥用戶於例假日(即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之特殊狀況
申請進場投肥,另為管理需要全面檢討現行各條文內容,並做用語統
一、文字修正、新增管理措施、刪除不合時宜條文等,俾利未來相關
業務推動。
三、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一點:修正本規範之授權依據。
(二)修正條文第二點:
1.為配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水肥投入站」之用詞,爰
修正第一項為「水肥投入站(以下簡稱投入站)」,以明確
水肥投入之設施名稱。
2.另因近期投入站水肥收受量異常增加,且水肥水質初檢不合
格率亦上升,為加強水質管理,配合本府環保局稽查時間,
爰修正第一項規定,變更投入站開放時間。並新增第二項規
定,開放受理投肥用戶於例假日(即週六、週日)及國定假
日之特殊狀況申請,以符合實際所需。另修正「進入」為「
進場」,以資明確。
3.本辦法第九條係規定車輛進場須備有效之投肥證及清除紀錄
表,始得進入投入站,故配合修正特殊狀況申請及檢附資料
。
(三)修正條文第三點:
1.為配合本規範第二點第一項文字修正,爰將本點「水肥站」
修正為「投入站」,並刪除「在現場」文字,以資簡明。
2.為避免稱管理投入站之人員為「負責人」引起誤解,爰修正
為「管理人員」。
(四)修正條文第四點:
1.配合本規範用語統一,爰將「車輛」修正為「投肥車輛」,
以資明確。
2.為配合廠區門禁管制及本辦法第九條進入投入站應備文件,
爰刪除人員應配掛識別證、工作證規定,以符實際。另將「
站區」修正為「廠區或投入站」,以資明確。
(五)修正條文第五點:條文酌作文字修正。
(六)修正條文第六點:考量原第六點有關投肥用戶於磅台之行為或
作不必要之工作,係屬應由投肥用戶自行控管之事項,爰刪除
該文字。另將現行條文第十六點後段規定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並增加規範投肥用戶之進場投肥活動區域,以符管理需要。
(七)現行第十六點前段規定移列第七點:依現行進場作業流程,修
正投肥前進場規範,以資明確。
(八)現行第七點遞改至第八點:為配合本規範第二點第一項文字修
正,爰將本點「水肥投入站」修正為「投入站」。另刪除「以
免引爆沼氣」文字,以符實際。
(九)現行第八點刪除:考量本點所定內容應係由投肥用戶自行控管
,爰予刪除。
(十)修正條文第九點:
1.因不得於投入口以外地方投棄水肥,亦不接受於廠區及投入
站之人孔及蓋板投肥之申請,爰修正文字,以符實際。
2.依實際情形廠區及投入站之人孔及蓋板不一定會在地板上,
有可能會在機臺及牆面等,爰修正文字,以符實際。
(十一)現行第十點刪除:本點與現行第十一點規定內容重複,爰予
刪除。
(十二)現行第十一點調整至第十點:
1.另配合本規範修正後第四點規定,將本點「水肥車」修正
為「投肥車輛」,以資明確。
2.將「地秤」統一名稱為「地磅」。
3.將投肥作業後之過磅流程移列第二項,以避免規定過於冗
長。
4.為配合現場作業及本辦法第九條進入投入站所需具備之文
件,爰修正本點規定。
(十三)現行第十二點調整至第十一點:
1.配合本規範用語統一,爰將「每輛車」修正為「每一投肥
車輛」,及「業者代表」修正為「投肥用戶」。
2.依據臺北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將「上月每輛車之總投肥量(每月總投肥公
斤),尾數未滿一公噸者以一公噸計算」修正為「上個月
每一投肥車輛之總計價噸數,每一計價噸數為每次投肥量
(每次投肥公斤),尾數未滿一公噸者以一公噸計算」,
以符實際。
3.為明確規範使用費繳款書之繳納主體為投肥用戶,爰增加
「以每一投肥用戶為單位」之敘述。
4.修正「繳款通知」為「繳款書」,以符實際。
(十四)現行第十三點調整至第十二點:
1.配合本規範用語統一,爰將「水肥業者」修正為「投肥用
戶」。
2.配合下水道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修正文字。
3.修正「進站」為「進場」,以資明確。
4.現行條文規定投肥用戶不繳納費用(含滯納金),停止其
投肥權利,為免遭誤解有限制人民權利之虞,故修正表示
方式。
(十五)現行第十四點調整至第十三點:
1.配合本規範用語統一,爰將「水肥投入站」修正為「投入
站」。
2.修正投入站計價設備之文字敘述方式,以資明確。
3.將「地秤」統一名稱為「地磅」。
4.增加水肥收費依據條號,以資明確。
(十六)現行第十五點調整至第十四點:
1.配合本規範用語統一,爰將「水肥站」修正為「投入站」
。
2.參考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將「操作人員」修正為「管理人
員」,以資明確。
3.修正「投入」為「投肥」,以資明確。
4.為符合實際作業情形,將「應暫停投肥」修正為「得暫停
投肥」。
5.為配合現場作業順暢,爰新增作業規範,以符合實際。
(十七)現行第十六點前段及後段分別移列至修正後第六點及第七點
規定:因本次修正將本點現行條文有關投肥區域以外之禁止
進入場所訂於修正條文第六點,爰一併將投肥前之流程排於
第七點,以符合實際。
(十八)現行第十七點調整至第十五點:
1.配合本規範用語統一,爰將「施投」修正為「投肥」,及
「水肥業者」修正為「投肥用戶」。
2.修正「投入」為「投肥」,以資明確。
(十九)現行第十八點調整至第十六點:配合本規範用語統一,爰將
「施投」修正為「投肥」,及「施投區」修正為「投肥區域
」。
(二十)現行第十九點刪除:本點與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投肥用
戶損壞投入站設施應負賠償責任。」重複,爰予刪除。
(二十一)現行第二十點調整至第十七點:
1.為避免遭誤解為須依法申請之案件,爰將「許可」修正
為「同意」。
2.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二十二)現行第二十一點刪除:本點所定內容由投肥用戶自行控管
,爰刪除本點。
(二十三)現行第二十二點調整至第十八點:配合本規範用語統一,
爰將「水肥車」修正為「投肥車輛」,及「投肥站」修正
為「投入站」。
(二十四)新增第十九點:為落實投肥用戶確實遵守本規範,明定衛
工處得停止違反者當次進場投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