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27208889#2628
專線傳真:27202928
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da_pnl@gov.taipei
專責處理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人事室
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協調處理。
〔立法理由〕 修正申訴專用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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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
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四)對行為人之懲處。
(五)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立法理由〕 一、依本府 111年6月7日府授社婦幼字第1113094024號函及依行政院「消
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第34號至第37號一般性建議法
規檢視專案審查小組會議」紀錄之決議事項,建議可依 CEDAW第35號
一般性建議第 31段a款「通過和執行有效的措施,在提起法律訴訟前
後及過程中保護並協助投訴基於性別的暴力的婦女起訴者及為此作證
的證人……(二)在無需受害人/倖存者提起法律訴訟的情況下提供
適當、可獲取的保護機制,以防範進一步暴力或潛在暴力,包括為殘
疾受害人消除交流障礙」,於法規內明訂相關友善身障者之積極性措
施,原規定第二款改列第三款,爰新增第二款規定。
二、以下款次遞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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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
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
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
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
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
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
辨識身份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
,應予保密。
(八)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
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九)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
、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
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立法理由〕 原規定款次阿拉伯數字,修正為中文數字,以符合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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