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 1103023427號令修正 發布第4條、第5條、第12條條文及編制表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交通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副工
程司、專員、股長、幫工程司、區隊長、設計師、工程員、科員、助理員
、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及書記。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