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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案件覆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人管字第 10331319700號函 自104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交通類
/
組織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77年5月31日臺北市政府七十七府人一字第245523號函核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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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79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七十九府人一字第79067393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1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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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8年8月21日臺北市政府八十八府人一字第8805953400號函修正 發布第 2點、第1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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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5年9月5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五府授人一字第09504444400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1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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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人管字第10330556000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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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人管字第 10331319700號函 自104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