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區汽車客運營運服務評鑑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11)北市交運字第1113058548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111年9月1日起生效(原名稱:臺北市聯營 公車營運服務評鑑執行要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交通類 / 公車管理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服務評鑑執行要點自九十九年六月九日訂定公布以來
,均未進行修正,為符合現行法規及實際作業方式,考量業務性質及處理
妥適性,修正名稱為「臺北市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與服務評鑑執行要點」
,且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原部分市區客運公車未納入評鑑,為符合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
    鑑辦法(以下簡稱評鑑辦法)第二條規定,將「聯營公車」修正為「
    市區汽車客運業」。(修正要點名稱及全文)
二、市區汽車客運之定義業於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爰原第三
    點第一款予以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二點)
三、依評鑑辦法第六條及臺北市市區公車營運與服務品質督導及評鑑委員
    會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本市市區公車評鑑相關事項之審議為該會任
    務之一,且因評鑑項目、評鑑指標、計分方式常需配合政策經常修正
    調整,為符實際,增訂交通局研擬評鑑辦理方式、評鑑指標、計分方
    式、作業時程及相關書表等應提交臺北市市區公車營運與服務品質督
    導及評鑑委員會審議之規定,及刪除原第四點第一項評鑑項目之配分
    標準及第二項評鑑指標之訂定,以利配合實務需要彈性修正,交通局
    將依委員會審議結果另為公告實施。又為符評鑑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
    定及交通部一0九年六月五日函示,增訂第二項如審議後之評鑑項目
    及配分與評鑑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不同時,交通局應將該審議結果
    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方得公告實施。(修正第三點)
四、參考評鑑辦法第九條規定,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四點)
五、原第七點前段移列至第五點第一項、原第五點前段及第一款移列至第
    三點規定及第五點第二款移列至第五點第二項,又本市辦理評鑑招標
    案係依據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五點
    )
六、依評鑑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爰酌作文字修正。又因原附表一刪除,原
    「附表二」修正為「附表」,且附表內容配合實務,酌作文字修正。
    (修正第七點)
七、本府業於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府交管字第0九九三0二九九四00號
    公告委任交通局為執行機關,爰刪除原第二點。

法規異動

修正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