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以
下簡稱兒少保護個案)安置期間,兒童及少年之父母、原監護人及其
他重要他人(以下簡稱探視人)與兒童及少年會面探視相關事宜,並
維護兒童及少年權益,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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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於安置兒童及少年後,應與兒童及少年本人、探視人及現在提供
兒童及少年照顧之人等會商,依兒童及少年個別需求並配合服務計畫
或特殊情形,擬定會面探視計畫,並納入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之家庭
處遇計畫執行。如有刑事偵查之必要、兒童及少年有明顯身心不適反
應或兒童及少年受害情節安全疑慮尚未釐清時,得暫停安排該不利於
兒童及少年之人員與兒童及少年之會面交往。
前項會面探視計畫內容應包含會面探視對象、頻率、方式及地點等,
並每三個月檢視執行狀況,依家庭處遇情形及兒童及少年需求修正會
面探視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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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於擬定或定期檢視會面探視計畫前,兒童及少年或探視人得以書
面或言詞向本局提出會面探視申請。
前項以言詞提出申請者,本局應確認其意旨後,代為填寫申請表,並
由其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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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受理申請後,應徵詢兒少意見並先與探視人洽定會面探視時間、
地點及方式等事項,原則上應同意申請,並於受理申請後五個工作日
內回復申請結果,如為不同意者,應以書面敘明不同意之理由及申復
方式。探視人於收到回復結果倘有不服,得於五個工作日內向本局提
出申復。
本局受理前項申復後,應綜合考量,並基於兒少最佳利益另為其他有
助維繫親情之適當處置。
探視人應簽立會面探視約定書,如不簽立或不遵守約定事項,經勸說
、制止仍無效或有不利於兒童及少年之情事者,本局得取消或終止該
次會面探視,並作為後續評估會面探視申請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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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自行或委託辦理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寄養家庭、其他
安置機構或處所、執行家庭處遇計畫機構或單位,應盡力配合會面探
視之執行並共同合作,以維護兒童及少年權益;必要時,本局得邀集
衛生、醫療等機關(構)、團體或專業人員共同合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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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處理原則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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