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安置期間會面探視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北市社家字第1103008569 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第5點至第8點、第10點,並自110年9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社會類 / 兒童及少年福利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以
    下簡稱兒少保護個案)安置期間,兒童及少年之父母、原監護人及其
    他重要他人(以下簡稱探視人)與兒童及少年會面探視相關事宜,並
    維護兒童及少年權益,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五、本局於安置兒童及少年後,應與兒童及少年本人、探視人及現在提供
    兒童及少年照顧之人等會商,依兒童及少年個別需求並配合服務計畫
    或特殊情形,擬定會面探視計畫,並納入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之家庭
    處遇計畫執行。如有刑事偵查之必要、兒童及少年有明顯身心不適反
    應或兒童及少年受害情節安全疑慮尚未釐清時,得暫停安排該不利於
    兒童及少年之人員與兒童及少年之會面交往。
    前項會面探視計畫內容應包含會面探視對象、頻率、方式及地點等,
    並每三個月檢視執行狀況,依家庭處遇情形及兒童及少年需求修正會
    面探視計畫。

六、本局於擬定或定期檢視會面探視計畫前,兒童及少年或探視人得以書
    面或言詞向本局提出會面探視申請。
    前項以言詞提出申請者,本局應確認其意旨後,代為填寫申請表,並
    由其簽名或蓋章。

七、本局受理申請後,應徵詢兒少意見並先與探視人洽定會面探視時間、
    地點及方式等事項,原則上應同意申請,並於受理申請後五個工作日
    內回復申請結果,如為不同意者,應以書面敘明不同意之理由及申復
    方式。探視人於收到回復結果倘有不服,得於五個工作日內向本局提
    出申復。
    本局受理前項申復後,應綜合考量,並基於兒少最佳利益另為其他有
    助維繫親情之適當處置。
    探視人應簽立會面探視約定書,如不簽立或不遵守約定事項,經勸說
    、制止仍無效或有不利於兒童及少年之情事者,本局得取消或終止該
    次會面探視,並作為後續評估會面探視申請之參考。

八、本局自行或委託辦理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寄養家庭、其他
    安置機構或處所、執行家庭處遇計畫機構或單位,應盡力配合會面探
    視之執行並共同合作,以維護兒童及少年權益;必要時,本局得邀集
    衛生、醫療等機關(構)、團體或專業人員共同合作執行。

十、本處理原則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