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辦理聯合奠祭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北市民殯字第1133008127號令修 正發布第4點、第6點及第5點附表,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社會類 / 殯葬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7年5月12日臺北市政府七十七北市社五字第13595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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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78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七十八府社五字第238201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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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2年12月13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二府社七字第82095077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全文10點(原名稱:臺北市聯合奠祭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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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7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87)府社七字第 8700104900號函修正發 布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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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3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三府社七字第09306062800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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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九十六北市宇儀二字第096306941 00號函修正發布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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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99)北市民宗字第 09930523800號 函修正發布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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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臺北市殯葬管理處(99)北市宇儀二字第0993106670 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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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0)北市宇儀二字第100307109 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點附表,並自100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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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0)北市殯儀二字第100310554 00號公告修正發布臺北市政府辦理聯合奠祭免費服務項目(如附件),並 自100年9月1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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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1)北市民殯字第10130670400 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附表,並於101年6月2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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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3)北市民殯字第10330080500 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附表、第6點;刪除第8點,並溯自中華民國 103年1 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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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3)北市民殯字第1033168250 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附表,並自103年12月26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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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4)北市民殯字第10430059900 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附表,並自104年2月1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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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4)北市民殯字第 10430894600 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附表,並自104年8月4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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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5)北市民殯字第10530945900 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附表之免費服務項目,並自105年8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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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8)北市民殯字第1076016371號 令修正發布第6點及第5點附表,並自108年4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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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北市民殯字第1133008127號令修 正發布第4點、第6點及第5點附表,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一、臺北市政府為改善社會風氣,簡化奠祭程序,減輕民眾喪葬儀程費用
    ,於民國七七年五月二十日訂定臺北市政府辦理聯合奠祭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期間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生效日期為一百
    零八年一月二日。茲為提供更溫馨之聯合奠祭喪葬服務,且部分規定
    已不符現行作業程序,亟待修正以資因應,爰擬具本要點修正草案。
二、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要點第四點:本市各區公所已排定於本府各機關代表市長
          主祭之輪流名單內,爰刪除由亡故市民之所轄區區公所派員致
          祭。
    (二)修正要點第六點:鑒於本市第一殯儀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
          月進行拆除工程,爰修正為至殯葬處殯儀館服務中心辦理登記
          。
    (三)修正要點第五點附表「臺北市政府辦理聯合奠祭免費服務項目
          」:新增第二三項「家屬答謝禮」:為滿足參加聯合奠祭家屬
          之治喪需求及順應傳統殯葬禮俗,本市研擬新增表示感恩及祝
          福之意的家屬答謝禮,體恤前來參加公祭弔唁之親友,替亡者
          傳遞最後的祝福,亦能提升聯合奠祭之溫馨氛圍,爰新增家屬
          答謝禮項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聯合奠祭由市長親臨或由本府各機關首長輪流代表市長主祭。

五、聯合奠祭提供免費服務項目如附表。但殯葬處得視實際狀況,陳報本
    府民政局核備後予以增減。

六、參加聯合奠祭應於殯葬處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上午八時至
    下午四時;星期日國定例假日不予受理)持死亡證明書等相關文件至
    殯葬處殯儀館服務中心辦理登記。另辦理登記不得任選場次,經登記
    後取消者,不得再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