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處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勞資雙方代表共同組成負責處
理性騷擾申訴案件。申訴處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由其中一人擔任
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另指定其
他委員代理之;本委員會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部專家學者至少應有三分之二。
委員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調查人員除不得
由本處人員擔任外,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
〔立法理由〕 一、依臺北市政府112年7月10日府授人考字第1123005975號函核定之臺北
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處理性騷擾案件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五項第三
款:「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成,其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
部專家學者;如另指派人員進行調查,該調查人員除不得由該機關人
員擔任外,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之規定及委員組成
類別增加,爰修正第一項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成,擴增委員人
數及明確定義委員總人數,並酌做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有關另指派人員調查時調查人員之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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