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奉首長核定修正第11點, 並公告下達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勞工類 / 組織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以下簡稱本
要點)係於一零八年四月三日公布施行,並於一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
本要點第六點及第七點。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以下簡稱本處)秉持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對於性騷擾零容忍之一貫立場,積極建構免於性騷擾之職場環境,以
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本府於一一二年七月十日訂定之臺北市政府各機
關(構)學校處理性騷擾案件注意事項,其中第二點第五項第三款訂有:
「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成,其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
者;如另指派人員進行調查,該調查人員除不得由該機關人員擔任外,至
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之內容,爰配合修正本要點第十一點
第一項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成,並增訂第二項另指派人員調查時調
查人員之組成。另因委員組成類別增加,爰擴增本處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
人數。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確保性騷擾案件之調查符合客觀、公正、專業原則,避免外界對於
    本處有球員兼裁判之疑慮,爰修訂第十一點第一項,將委員至少應有
    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納為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成,另擴
    增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人數為七人,由其中一人擔任主任委員
    ,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
    之,並酌做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十一點第二項有關另指派人員進行調查時,該調查人員除不得
    由該機關人員擔任外,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之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一、本處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勞資雙方代表共同組成負責處
      理性騷擾申訴案件。申訴處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由其中一人擔任
      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另指定其
      他委員代理之;本委員會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部專家學者至少應有三分之二。
      委員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調查人員除不得
      由本處人員擔任外,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
〔立法理由〕
一、依臺北市政府112年7月10日府授人考字第1123005975號函核定之臺北
    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處理性騷擾案件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五項第三
    款:「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成,其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
    部專家學者;如另指派人員進行調查,該調查人員除不得由該機關人
    員擔任外,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之規定及委員組成
    類別增加,爰修正第一項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成,擴增委員人
    數及明確定義委員總人數,並酌做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有關另指派人員調查時調查人員之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