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33007682號函修正第3 點,並自113年8月14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警察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
    員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
    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局長、教育局局長、社會局局長、勞動局局長、警察局
          局長、衛生局局長、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執行秘書。
    (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少年法庭庭長、主任
          調查保護官計四人。
    (三)具社會工作、醫護、心理、特殊教育或其他與少年輔導工作相
          關知識或經驗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十人。
    (四)少年代表二人。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其由機關(單位)代表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非由機關(單位)代表出任者,得隨同主任
    委員異動改聘之。
    本會委員有違反刑罰法律、其他違法或不當行為,足認其繼續執行職
    務不適當者,得報請市長解聘(派)兼之。
    本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或異動時,其補(改)聘委員之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為止。但出缺之日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未滿三個月者
    ,不予補(改)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