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實施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警保字第1083023484號函修 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9點、第4點附件一,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警察類 / 保安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實施規定(下稱本規定)自九十四
年九月十五日函頒施行,迄今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
六年五月八日。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遵守公約第三條及第
五條所定「充分有效參與及融合社會」、「機會均等」及「不歧視」原則
,並為應現行推動工作及實際用人需求,爰擬具「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編
組訓練演習服勤實施規定」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另衡諸義警任務係
    協助警察執行一般警察勤務,涉及公權力行使,具執勤能力有其必要
    ,爰以積極要件描述遴任資格,強化客觀認定機制並符合法律明確性
    原則,以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修正規定第四點)
二、鑑於「春安工作」自 106年起改為「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
    爰修正相關用語,以符實際。(修正規定第五點、第四點附件一)
三、修正本規定有關福利與濟助事宜之用語。(修正規定第九點)
四、考量書記職務學歷要求為國中或國小,將有給職專任人員遴任評分方
    式新增書記免經學科測驗之規定,以符實際用人需求。(修正規定第
    四點附件一)

法規異動

修正

四、遴任資格:
    (一)共同條件:
          1.凡具有其他民防團隊身分者,不得重複遴任(參加村、里、
            社區守望相助巡守隊者除外)。
          2.設籍本市或臨近市鎮。
          3.五年內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因「妨害安寧秩序、妨
            害善良風俗、妨害公務」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並經裁決(
            處)確定者。但涉過失案件者,不在此限。
          4.初入隊年齡:二十歲以上,未滿七十歲之人。
          5.實際參與協勤人員,經遴選得執行相關勤務者(檢附公立醫
            院體檢表)。
    (二)個別條件:各級幹部遴選條件如下:
          1.服勤表現良好,經考核績優者。
          2.有責任感。
          3.具有服務熱忱及領導能力,主動積極,善於協調者。
    (三)大隊長、副大隊長、大隊指導員、區大隊長、區副大隊長、區
          大隊指導員等幹部,入隊年齡不得在七十歲以上,其餘大隊幹
          部、區大隊幹事、中隊長、副中隊長、中隊幹事、中隊書記、
          分隊長、副分隊長、分隊幹事、分隊書記、小隊長、副小隊長
          、隊員等,屆齡七十歲者應自動離隊,遴選程序依權責辦理。
    (四)大隊長產生方式:由市長或授權警察局局長推薦任用之。
    (五)大隊部有給職專任幹部依「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有給職專任人
          員工作職掌及遴選考核作業規定」(附件一)辦理。
    (六)遴聘程序:
          1.大隊長由民防總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2.副大隊長、大隊指導員、大隊秘書、大隊幹事(含各區大隊
            幹事)、大隊書記、區大隊(直屬大隊)長由大隊遴選、核
            任,並發給派令。
          3.大隊顧問由大隊長遴選、核任,並發給聘書。
          4.區副大隊(直屬大隊)長、區大隊(直屬大隊)指導員、中
            隊長、副中隊長、中隊幹事、中隊書記、分隊長、副分隊長
            由各區大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5.隊員由各該轄警察分局(區大隊)招募遴選填具「義警推薦
            表」(附件二)、「異動名冊」(附件三),經主管核定後
            ,並報請核備。
          6.義警幹部之遴選依權責填具「義警推薦表、異動名冊」報核
            。各級幹部任期與市長任期同,相同職務僅得連任一次。但
            服務熱忱、著有功績及具有眾望者,得由權責單位核定續任
            之。

五、義警服勤規定如下:
    (一)警察局應策訂年度服勤召集實施計畫,並配合人員異動及任務
          需求來檢討修正。
    (二)義警應配合警察執行勤務。但得依地方上治安特性及自發性工
          作以補警力之不足。
    (三)義警服勤,應著規定制服,配件齊全,儀容端莊,態度和藹。
          但情況特殊,得著便衣服勤。如參加巡守隊依其團隊規定穿著
          。
    (四)義警人員平時服勤應由警察派出所於每月初,斟酌轄內治安實
          際狀況及勤務需要,按月排定勤務分配表陳報分局核定後,通
          知義警服勤,基於治安上需要或天然災害、空襲防護、重要節
          日、臨時召集服勤,應另行排表實施。
    (五)義警人員服勤除依協勤人員預先編組表(附件四)執勤外,另
          協勤人員出入登記簿(附件五)、協勤人員工作紀錄簿(附件
          六)等,應由執勤人員填寫,並經派出所所長核章。
    (六)義警人員平時服勤每月四小時至十二小時為原則(不包括臨時
          召集服勤時間),並於分局、派出所勤務分配表內註明勤務類
          別,各級查勤人員隨時查察督導。
    (七)義警應召服勤時,其出勤、退勤均於分局、派出所出入登記簿
          簽證;具有工作績效者,應由執勤人員填寫工作紀錄簿時併予
          敘明,並送派出所所長核章,以備查考。
    (八)義警人員每次服勤時依勤務狀況,由分局及派出所相關人員實
          施勤前教育。
    (九)各分局、派出所對於轄內義警應確實掌握其幹部,再由幹部逐
          級掌握所屬隊員,並應策訂通報聯繫集合方式,利用機會實施
          集合演練,以加強運用效果。

九、福利與濟助:
    (一)義警傷亡醫恤福利,依「臺北市義勇人員傷亡醫恤福利濟助實
          施要點」從優給與濟助金。
    (二)義警因協勤、編組、訓練、演習或點校發生意外事故,致其傷
          害、失能或死亡者,除依「財團法人警察、消防及義勇民力安
          全濟助金核發作業規定」從優核發安全濟助金外,並得由投保
          團體意外險之承保公司在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賠償金。
    (三)義警因協勤、編組、演習或點校有具體工作績效,依「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義警、民防人員工作績效慰問金作業規定」核發績
          效慰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