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所屬健康服務中心受理實習及訓練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0)北市衛企字第10038105200 號函修正發布第8點附件,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衛生類 / 醫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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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八、申請單位應繳交之學生實習費或一般人員訓練之課程指導費,收費標
    準如附件。
    前項之實習費及課程指導費限用於與實習及訓練相關之器材、物品消
    耗及勞務費用。
    申請單位與受理機關間有建教或業務合作關係,或實習、訓練課程於
    雙方推行公共衛生等業務有互惠者,受理機關得酌予減免其實習費及
    課程指導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