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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處逾期食品及違規食品標示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六府授衛藥食字第09638510100號函 廢止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衛生類
/
食品衛生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三府衛七字第09305964300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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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六府授衛藥食字第09638510100號函 廢止
法規異動
廢止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