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文山區垃圾焚化廠回饋經費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環廢字第11430369203號函修正第1 點、第3點、第4點、第9點、第10點,並自114年5月2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環境保護類 / 組織目

立法總說明

為妥善管理運用臺北市木柵垃圾焚化廠回饋經費,前依臺北市垃圾焚化廠
回饋地方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之授權,設置臺北市文山區垃圾焚化廠回
饋經費管理委員會(下稱本會),並以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臺北市政
府(八十九)府環四字第八九一0七六四00函頒實施本要點,全文共十
六點,以促使本區各里能有效使用本回饋經費,達回饋經費能確實回饋里
民之目的。
配合本自治條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條文內容,爰修正本設置要點
第一、三、四、九及第十點等部分規定,以符現行規定並利於實務運作。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為妥善管理運用臺北市木柵垃圾焚化廠回饋經費(以下簡稱本回饋經
    費),特依臺北市垃圾焚化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
    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設置「臺北市文山區垃圾焚化廠回饋經費管理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督委員各一人,主任委員、副主任
    委員由委員互選之,監督委員應由本要點二之(三)委員中推舉一人
    ,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監督委員不在此限。
    本會主任委員權責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主持會議並作最後決定。
    (三)決行本會公文。
    (四)召集臨時會議。

四、本會任務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規定辨理。

九、本回饋經費使用方式如下:
    (一)各里辦公處應於每年二月底前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分配之額度
          向本會提報當年度回饋經費使用計畫。
    (二)本會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完成審查,並研提回饋經費使用計畫報
          環保局審核,各項回饋經費使用計畫之編列標準比照臺北市地
          方總預算編製要點中相關規定辦理。
    (三)各里辦公處依本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三款領受之補助費用,其原
          始憑證應提報本會送環保局審核,賸餘款並應繳還本會。
    (四)本會依年度回饋計畫之執行,除人事費用外,應依政府採購法
          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回饋經費之運用,應依本會審查通過之回饋經費使用計畫辦
          理。

十、本回饋經費收支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收入程序:依本要點七收入之款項,繳交金融機構撥入本回饋
          經費專戶收帳。
    (二)支出程序:支出之款項,除依相關規定辦理核銷及驗收手續外
          ,應經主任委員及監督委員同意後撥支。
    (三)環保局依本自治條例所撥入之回饋經費毋需使用部分,應解繳
          市庫,並提報環保局編列於其他年度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