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妥善管理運用臺北市木柵垃圾焚化廠回饋經費(以下簡稱本回饋經
費),特依臺北市垃圾焚化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
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設置「臺北市文山區垃圾焚化廠回饋經費管理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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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督委員各一人,主任委員、副主任
委員由委員互選之,監督委員應由本要點二之(三)委員中推舉一人
,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監督委員不在此限。
本會主任委員權責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主持會議並作最後決定。
(三)決行本會公文。
(四)召集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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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任務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規定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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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回饋經費使用方式如下:
(一)各里辦公處應於每年二月底前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分配之額度
向本會提報當年度回饋經費使用計畫。
(二)本會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完成審查,並研提回饋經費使用計畫報
環保局審核,各項回饋經費使用計畫之編列標準比照臺北市地
方總預算編製要點中相關規定辦理。
(三)各里辦公處依本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三款領受之補助費用,其原
始憑證應提報本會送環保局審核,賸餘款並應繳還本會。
(四)本會依年度回饋計畫之執行,除人事費用外,應依政府採購法
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回饋經費之運用,應依本會審查通過之回饋經費使用計畫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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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回饋經費收支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收入程序:依本要點七收入之款項,繳交金融機構撥入本回饋
經費專戶收帳。
(二)支出程序:支出之款項,除依相關規定辦理核銷及驗收手續外
,應經主任委員及監督委員同意後撥支。
(三)環保局依本自治條例所撥入之回饋經費毋需使用部分,應解繳
市庫,並提報環保局編列於其他年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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