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本局行政公務車輛,均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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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公務車輛以集中統一調派為主,由秘書室遴選調度人員負責車輛
調度及駕駛人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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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單位職員工申請用車,應填具派車單(格式如附件),並確認備註
欄中詳閱事項,經其單位主管簽核後,交秘書室調度人員調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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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公務車輛駕駛人必須取得核派之派車單方得開車,並詳細記載行
車紀錄於派車單上。使用完畢後,請使用人於單上簽證,並交還調度
人員,以備查驗。如係緊急調派,亦應補辦派車單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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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調度人員職責及應注意事項:
(一)秘書室於資訊網路芳鄰設置行政公務車輛調度表,以明瞭調度狀
況。
(二)調派車輛用途如下:
1.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
2.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3.經機關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
4.其他緊急事故。
(三)申請用車人不得指定駕駛人或車輛。
(四)公務車輛因公使用完畢,應即由各該駕駛人駛返本局指定停車地
點停放,不得在外停留。
(五)車輛調度及其他人員,不得利用職務,隨便駕駛公務車輛外出,
違者議處。
(六)負責駕駛人員差勤管理。
(七)督導駕駛人員做好車輛保養維護,以維車容及行車安全。
(八)隨時反映及解決駕駛人員工作困難與問題,俾防患於未然。
(九)負責申請、管理駕駛人員閱讀之報紙。
(十)嚴禁於調度室或停車場有聚賭、鬥毆、酗酒、吸煙等違反規定情
事,違者議處。
(十一)不定期辦理行政公務車輛保養清潔維護檢查,並簽報單位主管
列入年終績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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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駕駛人員應遵守事項:
(一)依人事差勤規定於每日上下班應刷卡到(退)勤,加班亦同。請
(休)假之前一日應至差勤系統填妥差假,經單位主管准假後始
得請(休)假。
(二)必須取得核派之派車單方得開車。
(三)應遵守交通法規並於行車前做好車輛檢查,以維行車安全。
(四)依市政大樓地下室洗車場規定清洗車輛。
(五)除做好平日一般保養外,應定期實施車輛檢查。
(六)未執行公務時,於調度室或停車場休息,不得任意擅離,有事情
依規定請假或辦理外出登記,違者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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