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行政公務車輛調度暨駕駛人員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3)北市環秘字第1033083 72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至第8點,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環境保護類 / 行政管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凡本局行政公務車輛,均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四、行政公務車輛以集中統一調派為主,由秘書室遴選調度人員負責車輛
    調度及駕駛人員管理。

五、各單位職員工申請用車,應填具派車單(格式如附件),並確認備註
    欄中詳閱事項,經其單位主管簽核後,交秘書室調度人員調派。

六、行政公務車輛駕駛人必須取得核派之派車單方得開車,並詳細記載行
    車紀錄於派車單上。使用完畢後,請使用人於單上簽證,並交還調度
    人員,以備查驗。如係緊急調派,亦應補辦派車單手續。

七、調度人員職責及應注意事項:
  (一)秘書室於資訊網路芳鄰設置行政公務車輛調度表,以明瞭調度狀
        況。
  (二)調派車輛用途如下:
        1.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
        2.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3.經機關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
        4.其他緊急事故。
  (三)申請用車人不得指定駕駛人或車輛。
  (四)公務車輛因公使用完畢,應即由各該駕駛人駛返本局指定停車地
        點停放,不得在外停留。
  (五)車輛調度及其他人員,不得利用職務,隨便駕駛公務車輛外出,
        違者議處。
  (六)負責駕駛人員差勤管理。
  (七)督導駕駛人員做好車輛保養維護,以維車容及行車安全。
  (八)隨時反映及解決駕駛人員工作困難與問題,俾防患於未然。
  (九)負責申請、管理駕駛人員閱讀之報紙。
  (十)嚴禁於調度室或停車場有聚賭、鬥毆、酗酒、吸煙等違反規定情
        事,違者議處。
  (十一)不定期辦理行政公務車輛保養清潔維護檢查,並簽報單位主管
          列入年終績效考核。

八、駕駛人員應遵守事項:
  (一)依人事差勤規定於每日上下班應刷卡到(退)勤,加班亦同。請
        (休)假之前一日應至差勤系統填妥差假,經單位主管准假後始
        得請(休)假。
  (二)必須取得核派之派車單方得開車。
  (三)應遵守交通法規並於行車前做好車輛檢查,以維行車安全。
  (四)依市政大樓地下室洗車場規定清洗車輛。
  (五)除做好平日一般保養外,應定期實施車輛檢查。
  (六)未執行公務時,於調度室或停車場休息,不得任意擅離,有事情
        依規定請假或辦理外出登記,違者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