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一百十年度清潔維護業務短期就業人員執行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北市環清字第109308 0774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點,並自109年12月15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環境保護類 / 行政管理目

立法總說明

一、本市乃首善之都,對輔導弱勢族群擁有工作能力自是當仁不讓。臺北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推行清潔代賑工制度已行之有年,為維持本市環境
    清潔及擴大社會照顧,特參照「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一百零九年度
    清潔維護業務短期進用人員招募執行計畫」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條文共十七點,訂定重點如下:
    第一點:明定本計畫之訂定目的。
    第二點:明定短期人員與本局為公法救助關係。
    第三點:明定本計畫短期人員報名資格。
    第四點:明定本計畫遴選程序及須檢具之報名文件。。
    第五點:明定短期人員報到規定。
    第六點:明定短期人員勤務內容。
    第七點:明定短期人員每日工作時數及每月工作總日數。
    第八點:明定短期人員工作津貼及工作獎勵金發放標準。
    第九點:明定短期人員請假規定。
    第十點:明定短期人員婚假規定。
    第十一點:明定短期人員喪假規定。
    第十二點:明定短期人員病假規定。
    第十三點:明定短期人員事假規定。
    第十四點:明定短期人員停止上工規定。
    第十五點:明定短期人員取消派工規定。
    第十六點:明定短期人員廢止或撤銷資格規定。
    第十七點:明定本計畫可提前中止。

法規異動

訂定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