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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八 條及第九條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4)府環五字第10430591901號函修正 發布第3點,並自104年3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環境保護類
/
廢棄物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10月18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府環五字第9007845800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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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二府環五字第09201641000號函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5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臺北市1般廢棄物 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8條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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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4)府環五字第10430591901號函修正 發布第3點,並自104年3月1日生效
附件下載
違反「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八條及第九條裁罰基準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前點個別具體案件之情況,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者,得按裁罰基 準酌量減輕或加重處罰,但應敘明其減輕或加重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