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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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現行法規)
專用垃圾袋為清理費收費專用,不得擅自製作、販售、使用、製作袋上圖
樣、文字。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
罰:
一、偽造、變造專用垃圾袋者。
二、販賣偽造、變造之專用垃圾袋者。
三、明知為偽造、變造之專用垃圾袋而購買或使用者。
四、未經環保局同意,販售專用垃圾袋者。
五、環保局委託之行銷系統,任意增減專用垃圾袋售價者。
六、自垃圾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回收已使用專用垃圾袋
    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能提供其上游製造、販售地點或人員資訊經查
證屬實者,免予處罰其購買、使用或販賣之行為。
第一項情形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