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利各機關學校執行報廢市有財產管理有一致性之處理方式,本府於九十
年五月三十日以府財四字第九00五0七四二00號函訂頒「臺北市市有
財產報廢處理原則」,惟上開原則並未提及工程廢料之管理及變賣方式,
又近期偶有機關發生工程廢料缺乏管理,販賣所得未繳庫等情事。本府為
妥善管理市有建築物報廢拆除及裝修等工程所產生之工程廢料,防止弊端
,爰擬具「臺北市市有工程廢料處理原則」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揭示本原則訂定目的。(草案第一點)
二、明定本原則所稱工程廢料之定義。(草案第二點)
三、明定市有建築物報廢或整修前,工程管理單位應自行或委託工程代辦
機關辦理會勘,估算工程廢料並予妥善管理。(草案第三點)
四、明定管理機關自行拆除或裝修等工程所產生工程廢料之管理方式。(
草案第四點)
五、明定工程廢料之處理方式。(草案第五點)
六、明定工程廢料變賣前之估價方式。(草案第六點)
七、明定工程廢料變賣程序參照「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
程序」辦理。(草案第七點)
八、明定工程廢料無法標售之後續處理方式。(草案第八點)
九、明定工程廢料採併入工程招標辦理者應注意事項。(草案第九點)
十、明定工程廢料變賣所得款處理方式。(草案第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