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資源回收基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1)北市環資字第11130196 24號函訂定全文10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環境保護類 / 廢棄物管理目

立法總說明

本市資源回收基金之收入係來自本市各項有價廢棄物變賣所得,並運用於
鼓勵各行政區、里及相關機關、團體積極配合環保政策,辦理資源回收,
達成垃圾減量,提昇環境品質,增進市民福祉為目的,為使本基金之收支
、保管及運用有更嚴謹之監督機制及法源依據,依「臺北市資源回收基金
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
運用,應設臺北市資源回收基金管理委員會為審議及監督運作」,爰訂定
「臺北市資源回收基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全文共十點,其要點如下
:
一、第一點揭示本要點訂定目的。
二、第二點明定本會成立後之任務。
三、第三點明定本會組織人數、外聘委員比例及任期。
四、第四點明定本會之幕僚人員指派事宜。
五、第五點明定本會召開期程及會議主席人選。
六、第六點明定會議召開應出席委員人數及表決規定。
七、第七點明定外聘及兼任委員出席會議事宜。
八、第八點明定本會委員之遴聘及解聘相關事宜。
九、第九點明定本會委員支領出席費事宜。
十、第十點明定本會運作所需經費來源。

法規異動

訂定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