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輻射災害防救災教育績優表彰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環空字第11230582581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7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環境保護類 / 其他目

立法總說明

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於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全文
六十六條,其第六十條第一項增訂各級政府應表彰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
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者,第二項授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訂定表
彰對象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表彰方式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規定。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為「輻射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其依
本法第六十條第二項之授權,訂定「輻射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本府乃依前揭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臺北市輻射災害防救災教育
績優表彰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全文共七點,訂定重點說明如
下:
一、表彰之資格條件及審查基準。(第二點)
二、表彰辦理頻率。(第三點)
三、表彰採書面資料甄選並提供撰寫表格格式。(第四點)
四、評審方式。(第五點)
五、表彰名單採表揚方式為之。(第六點)
六、辦理表彰所需經費預算支應之規定。(第七點)

法規異動

訂定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