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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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輻射災害防救災教育績優表彰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制定依據

1. 災害防救法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現行法規)
各級政府針對實施下列各款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
之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應依法令予以
表彰:
一、民間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場所。
二、民眾擔任防救災教育志工。
三、民營事業提供經費、設施或其他資源,協助全民防救災教育之推展。
前項表彰對象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表彰方式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2. 輻射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現行法規)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