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受理民間建議變更公告劃定更新地區範圍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9)府都新字第10830283351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6點,並自109年2月17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 都市更新目

立法總說明

一、臺北市政府受理民間建議變更公告劃定更新地區範圍作業程序(下稱
    本作業程序)原名稱為「臺北市政府受理民間建議變更公告劃定更新
    地區範圍界線作業程序」,於一0一年一月十三日以府都新字第一0
    0三一七二七六00號令訂定發布實施,後續因應都市更新實務推動
    進行修正,於一0二年十月十一日以府都新字第一0二三一六四四五
    00號令修正為「臺北市政府受理民間建議變更公告劃定更新地區範
    圍作業程序」,本作業程序明訂臺北市政府公告劃定更新地區範圍變
    更之應符合要件與辦理程序,為民間建議變更公告劃定更新地區範圍
    之依循。
二、臺北市更新地區歷經多次劃定,加以都市更新相關業務日趨複雜,與
    原作業程序中規定變更更新地區範圍及情形已有差異;另為因應都市
    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一0八年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
    第一0八000一0三八一號令修正公布,本條例第九條業已明定有
    關更新地區之劃定或變更之程序以及都市更新計畫內容,為協助都市
    更新事業之推展,爰修正本作業程序。
三、本作業程序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現行都市更新實務推動需求,擴大本作業程序適用範圍。(
          修正規定第一點,刪除現行規定第三點)
    (二)配合現行法制作業體例,刪除本作業程序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
          規定。(刪除現行規定第二點)
    (三)更新地區之劃定或變更均依本條例第九條所訂規定辦理,爰刪
          除現行規定第四點第二項。
    (四)依本條例第九條準用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規定,已有人民意見
          蒐集機制,爰刪除公開閱覽等相關文字。(修正規定第三點)
    (五)本府本於職權訂定建議人應備文件,並擬參照內政部營建署發
          布之都市更新作業手冊。(修正規定第四點)
    (六)增訂更新地區範圍內已報核之事業計畫,由實施者建議變更更
          新地區範圍機制。(新增規定第五點)
    (七)本作業要點所涉更新地區變更均參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爰刪
          除現行除外情事等相關文字。(修正規定第六點)
    (八)時程獎勵計算方式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更新建築容
          積獎勵辦法」相關規定辦理,非屬本作業程序規範範圍,爰刪
          除現行規定第八點。

法規異動

修正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