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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首長政績紀念章頒發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1)府人考字第10131165900號函修正 第 3點之附表「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首長政績紀念章頒發區別表」,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人事類
/
考核獎懲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0年7月18日臺北市政府七十年人三字第33596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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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3年10月3日臺北市政府七十三府人三字第45234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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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1年11月10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一府人三字第81071363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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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86年1月3日臺北市政府八十六府人三字第85094702號函修正第3 點、第 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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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1)府人考字第10131165900號函修正 第 3點之附表「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首長政績紀念章頒發區別表」, 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表-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首長政績紀念章頒發區別表
首長重要政績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政績紀念章區分懋績、弼光、勤政等三種,並依任職時間,各區分為 左列兩等。 (一)任職滿六年者,發給一等紀念章。 (二)任職滿三年者,發給二等紀念章。 前項三種政績紀念章發給對象如附表。
附表-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首長政績紀念章頒發區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