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首長政績紀念章頒發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1)府人考字第10131165900號函修正 第 3點之附表「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首長政績紀念章頒發區別表」,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人事類 / 考核獎懲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政績紀念章區分懋績、弼光、勤政等三種,並依任職時間,各區分為
    左列兩等。
  (一)任職滿六年者,發給一等紀念章。
  (二)任職滿三年者,發給二等紀念章。
    前項三種政績紀念章發給對象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