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人員於依
法執行職務涉訟(以下簡稱因公涉訟)時,能獲得相關支持與協助,以保
障及維護因公涉訟人員之相關權益,前於一0五年一月八日以府授人考字
第一0五三000五六00號函訂頒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
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涉訟協助參考指引,俾供各機關參酌辦理。
鑑於前開參考指引之宗旨為提供本府因公涉訟人員相關支持與協助,以體
現本府關懷同仁之精神,爰將名稱修正為「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
)學校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關懷協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另據
市長於一0六年五月一六日本府第一九三七次市政會議指示略以,本府應
建立保護公務員可以安心依法行政的環境,及參照本府同仁因公涉訟關懷
協助專案小組歷次會議結論後,修正本要點規定。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揭櫫本要點之宗旨為主動提供本府因公涉訟同仁相關支持與協助,以
保障及維護渠等相關權益,期使同仁勇於任事、安心依法執行職務。
(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增訂本要點之關懷協助相關執行原則。另審酌國家刑事偵查權之發動
,有其法定訴訟程序與指揮運作機制,為免原就約談及傳喚所為名詞
定義未臻完備,爰刪除現行規定第貳點。(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為期建立各機關人員所需相關法律知識,以達事先減訟之預防目標與
建立同仁執法信心,並因應機關遇有因公涉訟案件能儘速提供同仁所
需協助,爰增訂部分非因公涉訟階段之協助措施。(修正規定第三點
)
四、為期各機關能整合並提供因公涉訟同仁所需協助,明定各機關於同仁
因公涉訟時,應成立因公涉訟關懷協助小組(由相當主任秘書層級以
上人員擔任召集人),並依服務機關、服務單位、政風單位、人事單
位及法制人員之權管,分別提供因公涉訟同仁所需之適切關懷協助。
(修正規定第四點)
五、為利各機關於平時及同仁因公涉訟過程之各階段逐項檢視應提供之關
懷協助內容,爰增訂「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人員依法
執行職務涉訟關懷協助要點檢核表」為本要點之附件,俾資遵循。另
審酌上開檢核表已將本府原函送「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
校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涉訟協助參考指引流程圖」所示各機關應於各階
段提供之協助事項納入,為免重複規範,爰配合刪除之。(修正規定
第五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