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加班費支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給字第1123001936號函修正名稱 及全文11點,並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 費管制要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人事類 / 待遇福利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63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六十三府人三字、府主一字第61397號 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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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8年2月21日臺北市政府七十八府人四字、府主一字第3107173號 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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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4年7月15日臺北市政府八十四府人四字第84043703號函修正第9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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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86年12月10日臺北市政府八十六府人四字第860927400號函修正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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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87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七府人四字第98707943300號函修 正第6點、第8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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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9年10月17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九府人四字第8908960300號函修正 發布第 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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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90年5月16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府人四字第9004243900號函修正發 布第 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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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2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二府人四字第09107724700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14點,並自92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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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3年11月9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三府人四字第09322855900號函修正 發布第8點,並自93年1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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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四府人四字第09414894400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1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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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94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四府人四字第09405061100號函修正 發布第9點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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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 96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六府授人四字第09608031200號函 修正發布第7點,自96年12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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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人給字第10231655800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15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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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6)府人給字第10630249000號函修正 發布第4點,並自107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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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107)府人給字第 10760027731號函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9點,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 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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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給字第1123001936號函修正名稱 及全文11點,並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 費管制要點)

立法總說明

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業於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
布,行政院依該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並參酌「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
」,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院授人給字第一一一四00二0七0
一號令訂定發布「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下簡稱支給辦法),並自
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配合支給辦法施行,修正「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費管制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重點如下:
一、配合支給辦法用語,修正本要點之名稱為「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
    人員加班費支給要點」。(法規名稱)
二、修正本要點之訂定依據。(第一點)
三、明定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第二點)
四、加班費請示規定配合支給辦法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用語酌作文字修正。(第三點)
五、刪除技工、工友每小時加班費支給基準規定;增訂輪班輪休人員及所
    屬人員待命時數之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增訂依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
    四項規定計發之加班費支給基準。(第四點)
六、正常上班時間用語酌作文字修正。(第五點)
七、授權輪班輪休人員及區公所同仁專案加班費函(簽)報程序;刪除各
    機關簡任以上首長及副首長支給加班費之限制規定。(第六點)
八、加班補休假期限由一年修正為二年。(第七點)
九、刪除內控作業查核等文字,其應於本府稽查各機關實施內部控制制度
    內規定。(第八點)
十、刪除勞動基準法人員相關事項。(刪除原第八點)
十一、借調及支援人員加班費酌作文字修正。(第九點)
十二、增訂各機關人員於一定期間辦理特定業務或特殊情形之加班,以按
      日、按件、按次等方式計算金錢補償者之金錢給付規定。(第十點
      )
十三、增訂約僱人員加班費之支給及補休假,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第
      十一點)

法規異動

修正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