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自持、
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並提升本府之清廉形象,特訂定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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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務員及代表本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遇有請託
關說,應於三日內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請託關說非以書面為之者,政風機構受知會時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
請託關說者之姓名、身分、時間、地點、方式及內容。
有關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準用「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
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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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務員辦理機關餐敘或其他聯誼活動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如邀請上級長官以外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參加,應注意受邀或
參與對象之正當性及合理性,並符合舉辦之宗旨。
(二)除公務機關基於公務禮儀提供之財物外,應予拒絕或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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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為審查本規範適用爭議及修正意見,得由本府人事處、政風處、法
務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秘書處等相關機關代表組成臨時審議
小組,並由政風處負責秘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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