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政三字第10131513200號函修 正發布第1點、第3點、第12點及第18點,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政風類 / 機關維護目

歷史沿革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自持、
    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並提升本府之清廉形象,特訂定本規範。

三、公務員及代表本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遇有請託
    關說,應於三日內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請託關說非以書面為之者,政風機構受知會時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
    請託關說者之姓名、身分、時間、地點、方式及內容。
    有關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準用「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
    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十二、公務員辦理機關餐敘或其他聯誼活動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如邀請上級長官以外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參加,應注意受邀或
          參與對象之正當性及合理性,並符合舉辦之宗旨。
    (二)除公務機關基於公務禮儀提供之財物外,應予拒絕或退還。

十八、為審查本規範適用爭議及修正意見,得由本府人事處、政風處、法
      務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秘書處等相關機關代表組成臨時審議
      小組,並由政風處負責秘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