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民眾便捷服務,加強本府各機關便民
服務及決策分析工作之行政效能,結合本府單一登入服務功能,建置網路
申辦單一窗口網站,於91年 3月 4日訂定「臺北市政府便民服務自動化單
一窗口網站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作業規範),復經91年 7月11日、92
年 1月 2日、93年 3月 5日、96年10月23日(修正名稱為「臺北市政府推
動民眾網路申辦作業規範」)、 101年12月 7日及 102年 5月 1日六次修
正。另因使用網路申辦之對象不限於民眾,亦包括各機關、公司或人民團
體,爰修正本作業規範名稱為「臺北市政府推動網路申辦作業規範」。
另為配合實際運作需要,修正單一登入服務名稱、機關辦理案件流程、轉
入公文系統設定及處理時限計算規則,以及整併「申請案件檢核作業方式
」(以下簡稱檢核方式)部分涉及網路申辦作業之內容,如單一窗口網站
服務功能、網路申辦類型、電子簽章及免書證免謄本作業等,爰擬具本作
業規範修正草案,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府單一登入服務網路市民,依據臺北市政府單一識別服務作業要
點統一修正用詞。(修正規範第一點)
(二)整併檢核方式之單一窗口網站服務基本功能及資訊正確性;刪除原
第七點異動申請及保密規範。(新增規範第七點)
(三)整併原訂於檢核方式之網路申辦類型。(新增規範第八點)
(四)整併檢核方式之電子簽章及免書證免謄本作業等規範。(新增規範
第九點)
(五)配合單一窗口網站功能,修正機關辦理案件流程;單一窗口網站案
件轉入公文系統由機關依需要設定。(修正規範第十點)
(六)單一窗口網站案件之處理時限計算規則,修正起算日為機關收件日
之次日。(修正規範第十一點)
(七)新增機關執行停止受理作業,應訂定濫用情事標準函報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核可。(修正規範第十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