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推動網路申辦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研服字第1133027826號函修正第3點 、第6點至第10點、第1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研考類 / 行政革新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1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九一府研三字第09104004400號函訂定發 布全文12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1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九一府研三字第09105213500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15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 92年1月2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二府研三字第09200200201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15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93年3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研三字第09304160400號函修正發布第5 點、第 7點,增訂第11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 96年10月23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六府授研三字第09633584000號函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並自96年11月1日施行(原名稱:臺北市政府 便民服務自動化單1窗口網站作業規範)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研服字第10134115700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研服字第 10231479400號函修 正發布第9點及第12點,並自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 111年1月11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研服字第1103027856號函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4點,自函頒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推動民眾網路 申辦作業規範)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研服字第1133027826號函修正第3點 、第6點至第10點、第13點,並自即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民眾便捷服務,加強本府各機關便民
服務及決策分析工作之行政效能,結合本府單一登入服務功能,建置網路
申辦單一窗口網站,於九十一年三月四日訂定「臺北市政府便民服務自動
化單一窗口網站作業規範」,復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名稱為「臺
北市政府推動民眾網路申辦作業規範」,最近一次修正於一百十一年一月
十一日,並修正名稱為「臺北市政府推動網路申辦作業規範」(以下簡稱
本作業規範),期間歷經七次修正。
為電子簽章法於一百十三年年五月十五日修法通過,以及配合實際運作需
要,本次修正網路申辦類型(全程式、非全程式及網路預約)、電子簽章
相關作業、以及單一窗口網站相關規範(辦理範圍、網站功能及申辦作業
流程),爰擬具本作業規範修正草案,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申請案件報府核定流程已規範於「臺北市政府申請案件處理作業要
      點」,修正相關用語符合現行實務。(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修正網路申辦各類型定義,並針對各類型更明確定義,並列示推動
      網路申辦相關流程之各項精進作為。(修正規定第八點)
(三)配合電子簽章法修法,修正相關文字用語。(修正規定第九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單一窗口網站之辦理範圍)
    列入「臺北市政府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之申請案件,應使用單一窗
    口網站處理。未使用單一窗口網站處理者,應依第十三點規定辦理,
    並準用本作業規範相關規定。
    前項以外之服務,各機關需使用單一窗口網站建置或整合者,依「臺
    北市政府申請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函報本府,由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審查。

六、(單一窗口網站之執行機關)
    單一窗口網站之執行機關為本府各機關,相關人員職責如下:
    (一)研考人員:
          1.負責督導申請案件網站內容設定正確性及辦理作業,定期檢
            討機關內部執行情形,及配合提報辦理績效。
          2.負責定期推動機關內部教育訓練。
    (二)機關系統權限管理人員:
          1.負責執行系統各項設定作業。
          2.機關系統權限管理人員,應由機關指派專人擔任之。
          3.維護機關相關資訊之正確性。
          4.協助維護管理機關推動系統上線作業相關事宜。
    (三)案件分文、承辦、審核人員:各依本規範及「臺北市政府申請
          案件處理時限表」之規定,進行案件分文、承辦及審核作業。

七、(單一窗口網站功能)
    單一窗口網站應具備下列功能:
    (一)申請案件相關資訊。
    (二)申請案件申辦功能。
    (三)申請案件進度查詢及結果通知。
    各機關網站設置之申請案件網頁,應提供連結至單一窗口網站該項申
    請案件網頁。
    各項申請案件相關資訊與申辦功能,應與「臺北市政府申請案件處理
    時限表」內容相符。

八、(網路申辦類型)
    網路申辦類型如下:
    (一)全程式網路申辦:可於網路填送申請書表、檢附應備證件(電
          子檔或掃描影像檔)及繳納所需費用,並可透過網路、電子媒
          介、郵寄或超商等免臨櫃方式領取申請之書證等結果,申請人
          全程無須臨櫃辦理。
    (二)非全程式網路申辦:可於網路上填送申請書表或檢附應備證件
          (電子檔或掃描影像檔),但申請人仍需郵寄或親至機關繳驗
          相關應備證件正本、提供實物、或領取書證等結果。
    (三)網路預約:可於網路填送基本申請書表或預約至機關洽辦之時
          間地點,申請人仍需臨櫃提出相關書證進行申請,並由權責機
          關進行案件審查。
    各機關應主動檢討並提升網路申辦服務品質,應以減除非必要書證、
    簡化表單填寫欄位、提升單一窗口網站申請案件資訊易讀性,並得依
    相關法規訂定差異規費等方式,鼓勵申請人使用網路申辦服務。

九、(電子簽章與免書證免謄本)
    申請案件應備證件涉及身分認證或簽章,要求申請人必須提供身分證
    明文件正本或親自簽名蓋章者,應依電子簽章法規定及台北通數位認
    證作業,積極推動各項申請案件接受申請人以電子簽章或數位簽章進
    行網路申辦,並於單一窗口網站揭露適用情形。
    申請案件所需之應備證件,如屬臺北市政府資料整合平臺或其他查詢
    管道可取得業務所需資料者,申請人得免附相關申請文件,由受理機
    關執行免書證免謄本作業;如申請案件為聯合審查案件,則由該審查
    權責單位執行之。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經報府核定,得不執行免書證免謄本作業:
    (一)申請案件之前置作業涉專業簽證者。
    (二)申請人需於相關書證謄本上標示特定位置、相關範圍或其他資
          料庫無法查詢者。
    (三)申請案件需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
    (四)其他經研考會審查同意之情形。

十、(單一窗口網站申辦作業流程)
    單一窗口網站申辦作業流程如下:
    (一)單一窗口網站接收申請案件時,由系統自動通知該機關案件分
          文、承辦、審核人員進行處理。
    (二)機關指派之分文人員,應於每日上午及下午登錄單一窗口網站
          接收案件。
    (三)案件審核(含繳費、補正處理)及結果通知:
          1.申請案件需補正者,由機關將補正內容及補正期限通知申請
            人於規定期間內完成補正;若依相關規定須以書面通知申請
            人者,另依其規定辦理。
          2.申請案件不符申請規定不得補正或不補正者,機關應為駁回
            之通知。
          3.申請案件符合申請規定者,機關應依法定程序處理完畢並通
            知申請人。
          4.線上繳費之案件,應以單一窗口網站入帳資訊為主,不得以
            費用尚未入帳,為不符申請之理由而拒絕核發辦理結果及相
            關憑證。辦理退費時,應確實聯絡申請人檢附相關繳費證明
            始可受理。
          5.機關應將案件處理過程與結果,通知申請人並登錄於單一窗
            口網站,以供申請人於辦理過程隨時查閱。如須申請人親領
            書面文件,應一併告知領取期限及相關領取資訊。
          6.機關使用單一窗口網站之線上繳費機制,應配合維護管理機
            關與相關機構簽訂之文件辦理。

十三、(自建系統之應配合事項)
      機關自行委外建置之業務申辦系統如與單一窗口網站功能無異者,
      應依本規範將相關資料移轉至單一窗口網站,並進行案件設定及受
      理作業。
      機關現有業務申辦系統如涉及本機關業務資料庫,或現行業務申辦
      系統經評估無法與單一窗口網站相容,應報請資訊局進行系統整合
      評估。
      機關如因業務考量,須規劃委外建置業務申辦系統時,應先函報資
      訊局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