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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跨機關人民陳情案件分辦及爭議處理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研服字第 10334673500號函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研考類
/
行政革新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6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六府授研三字第09634374200號函 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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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研服字第 10334673500號函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