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精進民意調查作業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研一字第09830520600號函修正 發布第 3點、第4點及第5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研考類 / 行政革新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成立民意調查諮詢委員會
  (一)諮詢委員會,置委員7-12人,任期 1年,由本府研考會簽報市長
        核可後正式聘任。
  (二)主要工作:
        1.審查本府市政與非市政綜合性民意調查計畫。
        2.出席各機關民意調查相關作業(如:問卷設計、結果分析)會
          議。
        3.建議本府相關機關提出應執行之民意調查議題。
        4.接受本府各機關有關民意調查相關問題之諮詢。

四、本府研考會與各機關民意調查業務分工事項
  (一)研考會:
        1.負責市政綜合性問題、市長關注議題之相關民意調查。
        2.負責各機關民調相關人員之訓練、電腦設備、意見諮詢及專業
          電訪員之提供。
        3.負責本府市政綜合性問題民意調查之整體流程與電腦系統維護
          。
  (二)各機關:
        1.研考會辦理市政綜合性問題民意調查時,各機關應指派業務承
          辦人員參與問卷設計、相關資料提供等,並派員協助民意調查
          及訪問督導作業。
        2.計畫性民意調查:各機關需提供年度民意調查計畫書及彷問督
          導作業。
        3.非計畫性與臨時性民意調查業務,應專案簽陳市長並簽會本府
          研考會,完成報府核報程序。
        4.各機關執行非市政綜合性問題民意調查,於問卷設計、結果分
          析等民意調查相關業務審查會議中,應邀請研考會及 3位以上
          之本府民意調查諮詢委員擔任評審,並依審查意見修正後據以
          進行。

五、精進教育訓練
  (一)目標:培育本府各機關具有辦理民意調查作業及資料解讀分析之
        專業人才。
  (二)對象:以各機關人員為調訓對象,惟各機關辦理民意調查專責人
        員未接受教育訓練或異動者,則優先調訓。
  (三)課程規劃:以培育各機關同仁具備民意調查作業及資料解讀分析
        能力而設計,課程如下
        1.概念班:機關無需實際操作民意調查業務但仍需具有民調資料
          基本概念者,計15小時。
         (1)民意理論與公共政策制定
         (2)民意調查概論
         (3)抽樣方法
         (4)問卷設計
         (5)民意調查資料分析與解讀
         (6)民意調查報告撰寫實務
         (7)民意調查委外實務
        2.實務班:機關需實際操作民意調查作業之業務者,計48小時。
         (1)民意調查研究設計
         (2)抽樣方法
         (3)質化研究
         (4)問卷設計
         (5)民意調查資料分析與解讀
         (6)民意調查報告撰寫實務
  (四)認證:各機關受訓人員需先完成概念班課程,始得參與實務班課
        程,並於完成全部課程後(含概念班及實務班),經評定合格,
        始得授予民意調查專業認證。
  (五)辦理機關:由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辦理課程規劃、訓練、講師遴
        聘、合格授證等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