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系統之督考機關為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會
),其職責如下:
(一)督考各機關之案件時效管制、稽催事項及預警通報作業。
(二)按季簽報各機關之案件處理情形及統計分析表。
(三)不定期抽查各機關之執行情形,未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或規
避隱匿不報者,經查證屬實,專案簽報市長議處。
(四)對於各機關滿意度調查及案件處理之成效,辦理年度獎懲作業
。
〔立法理由〕 依據本府 112年12月26日第239次主任秘書會報結論,增訂第4款,責由本
府研考會辦理相關年度獎懲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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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件回復程序如下:
(一)以電子郵件、系統回復等電子方式回復為原則,公文紙本、電
話或其他非電子方式回復為例外。
(二)經本府單一身分驗證入口進行案件登錄,案件資訊呈現驗證結
果符合者,無須再驗證陳情人真實姓名。
(三)受理機關應確實填寫回復內容(如附件二範例格式)、處理等
級、案件項目、案件類別及是否涉及適法性疑義,並於回復後
次一個工作日內完成去識別化作業(以個資遮罩方式辦理)。
(四)無法於處理時限(六個工作日)內查處回復或需現場勘查之案
件,應於處理時限內將預定辦理期程及初步查處結果回復陳情
人,並將處理等級列為 B級。案件處理完畢後,再將最終處理
情形回復陳情人並於本系統完成結案,惟 B級案件辦理期限不
得逾三十日(以日曆天計算),因故未能於三十日以內完成者
,應將辦理情形及延期理由告知陳情人。
(五)承辦人員如有執行法定職務,須查閱陳情人資料,應經單位主
管層級以上人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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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案件分辦疑義之協調作業如下:
(一)案件受理機關如有疑義,應透過本系統之案件閱覽區功能,簽
註意見通知相關管轄權機關確認是否同意收案。
(二)被通知機關應於收受訊息起四小時內,由機關收文人員回復案
件受理機關同意與否。
(三)案件涉中央或其他非屬本府機關管轄權事項,由本府受委辦、
監督或業務性質相近機關受理,並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二
條第一項辦理。
(四)案件受理機關透過本系統案件閱覽區功能,逐級聯繫協調至機
關主任秘書仍協調不成者,由本府研考會主任秘書依據下列原
則協助認定:
1.業務專案之主管機關。
2.涉及業務項目數較多之主管機關。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行案件改分或代立案作業,並註記具
體理由:
1.案件分辦疑義須先經會勘程序始能釐清者,依會勘決議分辦
者。
2.機關因案情涉及機敏或特殊性質,透過適當聯繫管道經其他
機關同意分辦方式者。
〔立法理由〕 一、本系統採自動分案模式,因應實務遇有民眾透過本系統反映非屬本府
管轄權事項情形,新增第 3款明訂相關原則,以利最先收案機關辦理
案件閱覽作業,並調整款次。
二、增訂第 5款得免經案件閱覽程序之情形:第1目為原第4款之文字酌修
;並新增第 2目為機關因案情涉及機敏或特殊性質,透過適當聯繫管
道經其他機關同意分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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