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法綜字第10132708700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並自101年9月18日起施行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法制類 / 行政程序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府及所屬各機關舉凡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訂定、行政計畫之擬定
    、行政處分之作成或其他有舉行聽證必要之情形者,得舉行聽證,必
    要時並得請法務局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