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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法綜字第10132708700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並自101年9月18日起施行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法制類
/
行政程序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七府授法秘字第09730535600號函訂 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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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法綜字第10132708700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並自101年9月18日起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府及所屬各機關舉凡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訂定、行政計畫之擬定 、行政處分之作成或其他有舉行聽證必要之情形者,得舉行聽證,必 要時並得請法務局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