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約聘僱人員敘薪及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法綜字第10132708700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至第7點,並自101年9月18日起施行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法制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各機關專任及兼辦法制人員之責任與義務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不含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法
        務局)〕之責任與義務為參加訓練課程、參加職務歷練(機關間
        指名對調、相互借調及平調)及參加法務局平時及年終成績評核
        (評核結果應函送各機關首長作為評核時之參考)。
  (二)法務局專任法制人員責任與義務為參加訓練課程及職務歷練。
  (三)捷運局派任之專任法制人員及警察局專任法制之警察人員,其責
        任與義務除不含職務歷練中之指名對調外,其餘同專任法制人員
        。
  (四)兼辦法制人員之責任與義務為參加訓練課程。

四、各機關(不含法務局)依本措施辦理專任法制人員陞遷(含內陞、外
    補及平調)處理程序如下:
  (一)專任法制人員陞遷或指名對調案函請法務局提供建議人選時,由
        法務局各自提供建議人選。
  (二)專任法制人員陞遷案函請法務局派員協助確認面試者之法制專業
        素養時,由法務局各自派員協助面試。
  (三)專任法制人員陞遷案於遴定人選時,應簽會法務局表示意見後,
        再依本府人事任免授權原則辦理。

五、法務局擬訂之「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平時及年終成績評核建議紀錄表
    」(如附表,以下簡稱評核建議紀錄表);其評核時程、方式及評核
    結果處理如下:
  (一)評核時程:
        1.平時成績評核,分別於每年四月及八月辦理。
        2.年終成績評核應就受評人全年度之表現加以評核,並於每年十
          二月下旬辦理。
  (二)評核方式:
        1.評核區分為「初評」及「複評」。
        2.各項評核等級(評分)須加總平均求取受評人整體評列之等級
          (評分)。
        3.各項目「初評」評核等級(評分),應依法務局各自擬訂之評
          核建議紀錄表所列項目,就各該局、處辦理之各該項目優、缺
          點次數多寡及比例高低評定之。
        4.「初評」評核之等級(評分),「複評」時得決議變更之。
  (三)成績評核結果建議處理方式如下:
        1.年終成績評核列 A級者,由法務局建議相關局、處其年終考績
          宜列甲等,如各機關將其考列乙等時,應有具體理由並函知法
          務局。
        2.年終成績評核列 D、 E級者,其年終考績建議各機關不宜考列
          甲等,並應強制參加法務局委託公訓處辦理之「法制作業實務
          研習班」訓練以及參加法務局定期讀書會為期一年,以充實其
          法制知能,如各機關將其考列甲等時,應有具體理由並函知法
          務局。
        3.平時評核成績,由法務局提供相關局、處作為管理、督導之參
          考。

六、法務局依本措施辦理各機關辦理專任法制人員平時及年終成績評核程
    序如下:
  (一)「初評」相關事宜由法務局各局、處業務承辦人及科長負責辦理
        ,初評結果由法務局組成複評小組召開「複審」會議審議,並將
        複審定案之成績評核建議紀錄表以密件函送相關局、處首長參考
        。
  (二)複評小組成員包括由法務局局長指定之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人員 1
        人、專門委員 1人(擔任副召集人)及相關初評單位主管組成。
        召集人並得視實際需要通知法務局業務承辦人員到會說明。

七、法務局評核建議紀錄表登載之「其他重大具體優劣事項」,相關局、
    處應依本措施參、四、(二)3.規定獎懲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