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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文獻館藏品圖檔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法綜字第10532671300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2條、第3條條文及其附件(原名稱:臺北市文獻委員會藏品 圖檔使用收費標準)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文化類
/
藝術教育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綜字第10133760600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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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法綜字第10532671300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2條、第3條條文及其附件(原名稱:臺北市文獻委員會藏品 圖檔使用收費標準)
附件下載
附表-臺北市立文獻館藏品圖檔使用收費基準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立文獻館(以下簡稱文獻館)。
[修正]第三條
申請使用文獻館藏品圖檔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附表-臺北市立文獻館藏品圖檔使用收費基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