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亞洲表演藝術節(AsianPerformingArtsFestival)補助表演團隊出國辦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9)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9304 3794號令廢止,並自109年12月30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文化類 / 文化獎助目

立法總說明

本局為促進本市演藝團隊與亞洲表演藝術界之交流,於民國97年制定發布
「亞洲表演藝術節(Asian Performing Arts Festival)補助表演團隊出
國辦理要點」,補助團隊參與「亞洲表演藝術節(Asian Performing
Arts Festival )」(下稱亞表)提供表演藝術界人士國際觀摩及尋求與
亞洲各城市合作的機會。
惟近年來本局與全球國際城市積極建立國際文化交流計畫,除補助團隊參
與亞表外,亦補助團隊參與其他國際藝術節,故要點內容僅針對亞表辦理
之「亞洲表演藝術節(Asian Performing Arts Festival)補助表演團隊
出國辦理要點」已不符合本局現行國際交流對象及形式。
又本局為獎勵本市優秀演藝團體,依據「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
理縣市傑出演藝團隊(下稱傑團)徵選及獎勵計畫作業要點」於民國 104
年訂定「臺北市傑出演藝團隊徵選與獎勵作業要點」。自 106年起,徵選
獎勵重點轉為節目製作及提出國際交流計畫,並於109年12月1日發布令修
正「臺北市傑出演藝團隊徵選與獎勵作業要點」,修正部分要點內容,並
於要點第十條明列可補助傑團參與國際交流活動,包含參與亞表,以符合
現行徵選獎勵重點為節目製作及國際交流計畫之政策。爰此,本局擬廢止
「亞洲表演藝術節(Asian Performing Arts Festival)補助表演團隊出
國辦理要點」,以避免重複內容之補助團隊行政規則。

法規異動

廢止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