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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亞洲表演藝術節(AsianPerformingArtsFestival)補助表演團隊出國辦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7年8月7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97)北市文化一字第09730050300 號令訂頒(自97年8月8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9)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9304 3794號令廢止,並自109年12月3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