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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7)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73011 1902號令廢止,並溯及自107年4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文化類
/
文化獎助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8年 4月9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三字第09830346500號函 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98年4月1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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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文化三字第 10330179301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9點,自103年2月2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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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7)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73011 1902號令廢止,並溯及自107年4月1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圖一-審核作業流程圖
附圖二-通報機制
附表一-稽查作業表
法規異動
廢止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