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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不動產被占用使用補償金計收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財產字第11002207331號令廢止,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財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100年 4月 1日新北市政府北府財秘字第1000298350號函訂定發 布全文 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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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新北府財用字第1051154416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新北市市有土地建物 被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計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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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財用字第1070397787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12點,除第5點條文自107年7月1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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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財產字第11002207331號令廢止,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