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超額教師介聘學校應辦理事項:
(一)超額教師之計算、認定方式如下:
1.計算方式:現有編制內教師員額減規定編制員額減各項離職員
額等於超額教師人數。
2.各國民小學(含附設幼兒園)、市立幼兒園應依前目規定計算
確認教師總額是否超額,如有超額,則依一般科、特教科及英
語科三科分別計算超額人數。如有特教班未減班或英語師資不
足之情形,其於該學年度授課節數超過二分之一之特教教師或
英語教師,不計入超額教師人數,並於次一學年度擔任特教教
師或英語教師(需於次一學年度授課節數超過二分之一)。教
師同時具備二科資格者,學校得擇一科別提報,各科別教師依
其資格,調入相關缺額之學校。
3.各國民中學應依第一目規定計算確認教師總額是否超額,如有
超額,則分科計算超額人數,於某一科目出現缺額時,以該校
初聘科目為主,第二專長為輔,各校據以調整後,再搭配總超
額數計算各科超額教師人數。
4.學校現任教師兼主任(含代理主任、園長、園主任、偏遠地區
學校之商借主任)、國中(含高級中等學校國中部)現任教師
兼生活教育或生活輔導組長,除自願者外,不計入超額教師人
數,以協助校內行政之延續。
5.經本市特教班區域平衡調整減班之超額教師,則優先調入有特
教教師缺額之學校。
6.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其年資應重新計算。
(二)超額教師申報,依下列之規定:
1.學校應依優先順序,填具輔導介聘名冊,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後,提報介聘承辦學校彙整。
2.介聘名冊及其相關事宜,學校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推拖或避不出面處理,倘因當事人疏失影響其權
益時,不得提出申復。學校依本法、本要點及相關規定介聘教
師至他校時,如當事人不願接受介聘他校,且現職已無工作又
無其他適當工作可調任者,於報經本府教育局核准後予以資遣
。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之英語教師除需授課節數超過二分之一外,亦
需具有以下各款資格條件之一:
(一)通過教育部八十八年所辦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檢核者
。
(二)達到 CEF架構之B2(高階級)之相關英檢者。
(三)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者、畢業於外文系英文(語)組者(
含未分組之外語文系,經畢業之大學開具主修英文之證明者)、
畢業於英文( .語)輔系者、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
班結業者、修畢各大學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二十學分班
者。
(四)經本市自行培訓檢核通過者(含八學分、十二學分、二十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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