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急難救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社助字第 1070560443號令修正發 布第5點、第6點、第13點至第1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申請本要點之急難救助,除意外事故致死救助及車資救助外,應於事
    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具急難救助申請表及下列文件,向本局或戶
    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喪葬救助: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
        謄本及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救助: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及其他
        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等)。
  (三)生活救助:診斷證明書、醫藥費收據正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
        戶籍謄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意外事故致死救助,應於死亡發生日(以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所載
    日期或法院宣告死亡之日為準)起六個月內,向本局或意外死亡者戶
    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其應備文件如下:
  (一)市民意外救助申請表。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
  (三)事故證明文件(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車輛行車事故
        鑑定報告或勞工安全衛生檢查所調查報告等)。
  (四)意外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
  (五)具領人一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六)共同委任及切結書。
  (七)領款收據。
  (八)福利身分證明。
  (九)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辦理。
    申請車資救助,應檢具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向本府聯合服務中心、區
    公所、區域社福中心或警察局提出申請。

六、本局或區公所對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之通報或申
    請案件,應就其急難事由、家庭狀況、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社會福利
    救助、民間資源及個案需求等情形予以認定。
    對於前項通報或申請案件,應依速核及速發原則辦理,並自備齊有關
    文件之日起三日內核定。

十三、本府公務員執行公務時,因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死亡者,其遺屬得
      於事實發生日起六個月內,檢具該員所屬機關認定之因公死亡證明
      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核發遺屬慰助金,其補助標準,依
      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之規定辦理。
      前項公務員,不受設籍本市之限制,其定義如下: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二)本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教育人員。
    (三)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與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如技
          工、工友、駕駛、雇工、臨時雇工、暫僱人員等)。

十四、本局或區公所作成核發救助金之處分時,得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撤銷或廢止原行政處分,並以書面命其返還領取之救助金: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本局或區公所要求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救助金。

十五、申請本要點之救助者,如有其他福利需求,得由本局或區公所協助
      轉介申請其他相關福利補助或津貼,並得結合民間資源協助之。
      經本局或區公所核定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者,得由本局依衛生
      福利部急難救助金申請審核及撥款作業規定,轉報衛生福利部予以
      救助。

十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