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 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機關及單位預算 之分預算機關三級。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 以下簡稱主計處)另定之。 總預算案所列機關單位,其名稱於總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前變更者, 由本府配合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