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慰問未破刑案被害人或其家屬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刑字第 1053354966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至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目的:為提升民眾對治安之滿意度及建立為民服務之良好印象。重視
    民眾之感受,即是不二法門,民眾對治安感受是全面性的,除刑案偵
    破外,更包含對執法者的觀念、態度,執法過程是否公正合宜及案件
    之偵辦是否積極等,因此針對本局轄內所發生之未破刑案,由警方派
    員到家實施慰問與關心、提供必要之服務。另為保護合法權益,各級
    執行慰問人員應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得
    告知被害人關於偵查不公開之規定,並曉諭勿公開或揭露偵查中知悉
    之偵查程序及內容之意旨,適度答覆偵辦情形,藉以增進警民關係,
    獲取民眾信賴,共同維護治安。

三、執行慰問對象及時機:
  (一)執行慰問案類為轄區內發生之特殊刑案、暴力犯罪案件(包含殺
        人、強盜、搶奪、擄人勒贖、恐嚇取財、重傷害等六項)、重大
        竊盜案、住宅竊盜案、詐欺案、汽車竊盜案之被害人或其家屬。
  (二)案件發生後逾十日未破者,應立即予以慰問,並適度答覆偵辦情
        形。
  (三)除上述刑事案類外,若涉及重大財物(價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及事涉民意代表、重要人士、媒體記者關注之案件,仍應比照
        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辦理。

四、執行慰問人員:
  (一)由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或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前往慰問案件
        :特殊及重大暴力犯罪案件,涉及政治人物、轟動社會、媒體之
        刑案。
  (二)由分局長、副分局長或指派偵查隊長前往慰問案件:其他重大刑
        案(暴力犯罪)、重大竊盜及涉及里長為被害案件。
  (三)由分駐(派出)所所長、副所長前往慰問案件:一般住宅竊盜、
        詐欺、汽車竊盜、重大財物及事涉民意代表、重要人士、媒體記
        者關注之案件。
  (四)轄區員警及刑事責任區佐警則利用家戶訪查、地區探巡勤務時機
        ,除適度答覆偵辦情形外,並持續予以關心與慰問及提供必要之
        協助,取得被害人對警察之信任與了解。

五、執行作為:
  (一)慰問方式:各級慰問人員得視案情親自或以電話、書函、簡訊向
        被害人或其家屬適度答覆偵辦情形、請其提供偵查線索,並實施
        慰問、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或協助生活救助、就醫、就學、就業、
        婚姻、家庭、心理諮詢等服務;被害人居住他轄者,由實際偵辦
        單位視情況選擇適當方式予以慰問。
  (二)刑事責任區佐警於接辦案件後需於十日內以書函(如附件一)向
        被害人或其家屬表達慰問;受理員警應於受理後三日內登錄依本
        規定建置之「慰問未破刑案被害人簡訊自動化作業系統」以簡訊
        向被害人或其家屬表達慰問。
  (三)各級慰問人員實施慰問後,應將慰問情形填寫於慰問工作紀錄簿
        (如附件二),每日應由所、隊長核閱,每月應陳分局長複閱,
        以備查考。
  (四)各分局承辦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前二款之書函及慰問工作紀錄彙
        整製作「到家慰問被害人或其家屬服務」統計表(如附件三),
        按月於分局內部會議檢討成效並報本局備查。
  (五)本局承辦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各分局執行依本規定建置之「慰問
        未破刑案被害人簡訊自動化作業系統」發送簡訊情形彙整統計,
        並將成果按月提報本局相關會議。
  (六)各分局應積極督促所屬適時慰問被害人或其家屬,本案除由本局
        不定時派員實地抽查外,督察室亦列入督導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