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城開字第 1101156392號令修正發 布第4點,並自110年8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城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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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四、曾執行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等手段之違反本法事件地點,於尚未申請恢復前或已申請恢復後最近
    一年內,再查獲有違反本法事件者,應對其違規人及土地或建築物所
    有人、管理人,分別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裁處最高及最低
    法定額度罰鍰,命為一定行為,並依前點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依本
    法第八十條規定,將違規人及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移送司法
    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