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曾執行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等手段之違反本法事件地點,於尚未申請恢復前或已申請恢復後最近 一年內,再查獲有違反本法事件者,應對其違規人及土地或建築物所 有人、管理人,分別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裁處最高及最低 法定額度罰鍰,命為一定行為,並依前點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依本 法第八十條規定,將違規人及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移送司法 機關偵辦。